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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 《中国水资源公报2022》(以下简称《公报》)中涉及的全国性数据是现有设施监测统计分析结果,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相关数据。2. 《公报》中多年平均值统一采用1956~2016年水文系列平均值。3. 《公报》部分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,未作调整。4. 《公报》涉及定义如下:(1)地表水资源量:指河流、湖泊、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,即当地天然河川径流量。(2)地下水资源量:指地下饱和含水层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,即降水和地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量。(3)水资源总量: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,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之和。(4)供水量:指各种水源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水量之和,分地表水源、地下水源和其他水源。地表水源供水量指地表水工程的取水量,按蓄水工程、引水工程、提水工程、调水工程四种形式统计;地下水源供水量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,按浅层淡水、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;其他水源(非常规水源)包括再生水、集蓄雨水、淡化海水、微咸水和矿坑水。直接利用的海水另行统计,不计入供水量中。(5)用水量:指各类河道外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,按生活用水、工业用水、农业用水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大类用户统计,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以及水力发电、航运等河道内用水量。生活用水,包括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和城乡公共设施用水(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)。工业用水,指工矿企业用于生产活动的水量,包括主要生产用水、辅助生产用水(如机修、运输、空压站等)和附属生产用水(如绿化、办公室、浴室、食堂、厕所、保健站等),按新水取用量计,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。农业用水,包括耕地和林地、园地、牧草地灌溉用水,鱼塘补水及牲畜用水。人工生态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、湿地补水,而不包括降水、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。(6)用水消耗量:指在输水、用水过程中,通过蒸腾蒸发、土壤吸收、产品吸附、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,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和地下含水层的水量。(7)耗水率:指用水消耗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。(8)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: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。(9)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: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。5. 《公报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组织编制,参加编制单位包括各流域管理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,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,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,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以及水利部信息中心(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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